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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诈骗立案后能撤案吗?

一、受害人在诈骗立案后能撤案吗?

诈骗案是公诉案件,依法是不能销案的。

涉及诈骗的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必须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比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公诉案件一旦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是不得向检察院提出撤销党,诈骗案属于公诉案件,因此也不能进行撤案,但是对于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案件,诈骗案在公诉之后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是可以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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