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指使他人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
3.非法提供便利。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提供便利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即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即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
4.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型犯罪。本罪中的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而实践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所以在总体上明显轻于贪污罪。
延伸阅读: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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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