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明令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而言,两者都具有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共性。但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废物罪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具体为:
(一)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国家允许进出口并且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从法律性质上是合法进出口的;走私废物罪则表现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为构成特征;而走私废物罪责不以偷逃关税为特征,系以违反质量监督检疫检验部门检验规定,进口境外的废物,且情节的严重程度按照所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
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在着以下两种走私情形,即未经许可和偷逃应缴税款。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按照走私废物罪进行处理。对于取得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但是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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