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逃避征召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征召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逃避征召;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战时逃避征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无故拒绝、逃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其他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应注意,对于有些预备役人员因生病或家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应 召或参加军事训练的,不能定罪处刑。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