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犯罪属于身份犯。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次,上述人员必须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实施了打击报复行为;再次,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情节恶劣。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或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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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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