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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目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表述并不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建议:如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不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比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相应提高,即以2年、3年的平均增加值为参照,从造成人员伤亡数量、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或食品的市场估值等方面相应作出调整。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玩忽职守的形态下,有关食品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走过场,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接受吃请送礼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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