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第一反应就是去报案,可实践中很多人报案后杳无音讯,迟迟等不来立案。
1、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这一条件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果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例如:
故意伤害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一般不会立案;
诈骗、盗窃等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达不到的也不会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这个时候的证明条件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但报案人也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一定会立案,还要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
对于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来解决: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复核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也没有结果,别急,还有第二招。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的系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
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
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通常需要控告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经过这一步,如果还不能立案,可以尝试第三种途径。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但注意,实践中法院办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特别少,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有类型限制(如侵占等特殊类型),二是被害人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
所以这条路是很少有人走通的。
如果通过以上三个途径还不能解决,可以找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分析,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正当合法,控告人也不用耗费精力非要去刑事立案,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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