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案件立案侦查由谁受理?
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司法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事实条件,后者是法律条件。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的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在对失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在对犯罪现场或者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并按照司法审理程序来进行提交审查起诉和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