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逼供犯罪
逼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折磨摧残,身体受创甚至致残致死,精神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逼供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它践踏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容易制造冤假,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此类犯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常见的挪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和用于公款吃喝等,不一而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公安民警行使职权的“越位”和“缺位”行为造成了以上犯罪。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公安民警耍,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故意偏袒一方,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等等。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消极不履行警察应负的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因公安民警的工作非常贴近社会,接触的各方面人员较多,这些人员鱼龙混杂,这就使得民警容易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公关”对象,极少数公安民警被腐蚀拉诱,主动收集情报,并向境外情报机构出卖国家秘密换取经济利益。
5.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正 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作出非常明确的限制与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常见的民警职务犯罪的情况,对于具体的量刑处理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以及犯罪类型来进行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判决,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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