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是什么?
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1、从作案主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农村“三大员”为主,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在近三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三大员”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达38%,农村这“三大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2、从作案对象上看,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涉农惠民拨款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3、从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占有。在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账、重复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极为简单。
二是虚报冒领。有的村干部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将其据为己有;有的是虚报青苗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骗取高额补偿等。
三是截留资金。利用经手、管理资金之便,截留资金,进行贪污或挪用。
4、从作案形式上看,窝串案现象明显,共同犯罪突出。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内外勾结、上下联手,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涉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书、村主任及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采取财务“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账目,有的还牵涉到乡镇主管干部,明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共同腐败。
5、从犯罪类型上看,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从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5%,二者占立案总数的比例高达75%。
八项禁令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注意的一些问题,主要也是从各方面充分保障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问题。比如在职务犯罪当中可能有部分是单位犯罪,可是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当中,不能打着调查的名义,使得企业的整个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陷入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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