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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中的玩忽职守是指什么?

一、保密管理中的玩忽职守是指什么?

保密管理中的玩忽职守是指负有一定的保管的义务,但是却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所导致财产重大损失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玩忽职守罪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精神,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二、玩忽职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很多的工作人员他们都是有自己的一个具体的要履行的义务的,比如说在保管合同当中的话,保管人员就必须要尽职尽责的履行保管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按照刑法中进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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