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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主体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主体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主体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必须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指的是国家各级机关军队或者是社会事业单位当中的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精神,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二、玩忽职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玩忽职守罪在我们国家,它的犯罪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是可以构成的,但是特殊的主体主要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和参公待遇的工作人员,所造成一些巨大的损失情况之下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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