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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既然有这么一个罪,就一定有其认定标准和其处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什么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二、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如刑法第408条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

实际生活中,我们觉得玩忽职守是件小事,根本不当回事。可我们没想到的是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很严重的。另一个层面来说,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经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定要坦白从宽,如有必要的,请聘请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相信他们为您辩护,可以减轻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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