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挪用公款案件中的嫌疑人来讲,只要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在用人单位报案之前,都没有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的数额在5千元到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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