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挪用公司的资产从事这一些非法的活动,或者是归自己个人所使用的情况之下,必然是需要对此进行惩罚的,这在我们国家《刑法》第272条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刑法》第185条当中,对于挪用资金罪也作出了规定,这主要指的就是一些特定的金融行业工作人员所从事流动资金的行为应当对此如何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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