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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如今在我国,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这些非常便捷的支付工具都已经逐渐的取代了以货币支付的这种形式,所以现代人几乎出门身上就是很少有现金的。但是人们只知道信用卡消费给自己带来的便捷,因为没有正确的持卡意识才导致屡屡陷入到信用卡诈骗的圈套中。那么,江苏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江苏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的。

二、信用卡诈骗金额的认定怎么进行?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由此可见,江苏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当然要参考刑法进行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是跟诈骗活动涉及的具体数额有关系的,而且目前我国没有对信用卡诈骗的量刑保留死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伴随着信用卡诈骗主要还是会有罚金的这一附加刑的,罚金数额的多少就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和非法获利额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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