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有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骗取贷款罪有罪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二、骗取贷款罪有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集团事务所和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骗取贷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今天出席法庭审理活动,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于本案有了很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被告人XX是无罪的,其行为不足以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由于本案是检察机关认真把关退查两次,仍然勉强起诉的案件,案情背景非常复杂,请法庭能够特别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严格把好冤案关。同时为了讲清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实分析。辩护词比较长,我们先扼要理出辩护观点,便于法庭关注错案焦点。
1、 XX任职时间,证明他不在现场,没有参与作案时间。到任前,银行贷款资信审核放贷决定已经作出,XX没有参与任何伪造资信行为
《起诉书》没有列明XX的任职立宇公司的时间。其实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是能够证明XX无罪的直接证据。在案证据(XX口供第一卷P38)能够证明,他的任职立宇公司的时间是2007年8月到10月,只有3个月时间。8月之前XX农发银行贷款审核已经结束,银行授信贷款2亿的决定已经下达。因此XX"骗贷"的行为根本不知道,没有任何参加。3个月中没有一笔贷款的动用有XX的决定,没有一笔贷款的使用有他的签字审批。12月份,天汉公司要求他将立宇公司事务移交给胡学平。"至2008年1月份我就离开立宇集团了"。(2010年12月2日口供,侦查卷第一卷P38)
期间,2007年7月16日,XX集团向XX工商局申请变更董事长,变更前的董事长是张某(证据侦查卷一P516)、变更后的董事长是徐灵祥(P517),实际公司的控制人和所有财务调动权,都是他们两人,XX只是委派的董事,临时代理总经理,没有任何资金决定权,也没有一笔资金的调动有他的签字和盖章。可以证实其口供的真实性。
同时,根据天汉集团的管理分工文件和实际权力,集团的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由戚某副总裁分工,XX作为财务总监,只分管审计稽核部,没有资金调动权。(证据见侦查卷P119[2007]1号文件)彭某的口供也说:"当时财务管理部和资金管理部都是由财务总监陈某直接管理,资金管理部只有我一个人,主要负责和所有银行联系,办理银行贷款和还款的业务。"2007年8月我担任财务部总经理,其实工作内容是不变的。2008年9月至10月任立宇集团的财务总监。"(侦查卷P77)
2、XX没有参与任何骗取贷款的行为
XX不存在任何制作或者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报表的行为,更不存在提供虚假报表数据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行为。现有的全部证据都已经可以证明所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深信的行为都是别人,XX根本没有参加。
证据表明,XX公司向银行申请放贷,是在2007年初,相关虚假报表的出台已经有证据证明是出自苏某、XX、彭某之手,所有的申请资料都是在陈某任财务总监的时候全部完成,并提交给了农发银行方面。
本案对其他嫌疑人采取有的放过不查,有的取保释放,相反重点关押侦查一个无辜的XX,说明本案受到很多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嫁祸于人,保护真正的责任人的迹象清楚,对XX硬办、先入为主的现象严重。
为此,我们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实事求是,断然纠正错案,依法宣告被告人XX无罪,切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XX律师集团事务所 XX 律师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XX年3月26日
骗取贷款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最好是选择专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能够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提高辩护的成功率,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相应的罪责,需要提交的辩护词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书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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