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功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1.标准不同。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必须是重大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一般罪行必须达到较多,才能也应视为立功表现。只要犯罪分子具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就认定为立功;提出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也认定为立功。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立功成立的标准,从而扩大了立功的范围。
2.立功档次的划分不同。原司法解释把立功分为两个档次,即立功和视为立功,强调的是前者,按现行标准就是重大的立功才是立功。现行刑法把立功明确区分为立功和重大立功两档,把立功的定义奠基在一般立功上,而对什么是重大立功未予以界定,留待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去解决。
3.对立功的行为种类确定不同。原司法解释把立功的行为规定为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重大罪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证据,协助缉捕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线索等四种。现行刑法把立功明确规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两种。
4.文字的规范程度不同。揭发检举并用,系同义反复,修改为揭发更简明。其他犯罪分子修改为他人犯罪行为更简洁。得到证实修改为查证属实更准确。
二、不得认定为立功的情况有哪些?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对于立功与坦白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结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坦白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按照从轻处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的, 当事人也可以聘请律师对是否符合立功或者坦白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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