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无罪释放需要办理释放证明,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后多久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拘留的,应当在立案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那公安机关就不能贸然采取刑拘措施,无罪释放的手续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如果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无罪释放的决定有争议,也可以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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