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观条件
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也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此外,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B、客观条件
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C、事实条件
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且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以下犯罪不能以预备犯论处:
1.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不同于预备行为,也不同于预备行为阶段,而是属于犯罪没有完成形态中的一种,因此对于预备犯是可以比较既遂犯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或者也可以免除处罚。犯罪是分为不同形态的,而每种形态都是有特殊的方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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