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 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