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是否有死刑?
现在香港的死刑已经被废除。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判处死刑。但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此后,谋杀罪由原来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香港地区适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由于香港,澳门均适用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系统,故应视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而适用第七条的属人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香港适用的《刑法》是什么?
《刑法》并没有将民族自治区排除在属地管辖外。民族自治区任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沿用原来类似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典,其刑事法律由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因长期受葡萄牙管治,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葡萄牙法律的翻版,故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点。即使在澳门回归之后,本着“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上得到保留,并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行的《澳门刑法典》即为澳门回归前由葡萄牙法律专家以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刑法典,而现行的特别刑法大多数亦为澳门回归前制定并被保留下来的特别刑法。
综合上述对于死刑问题的讨论和相关香港法律的详细解析,从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其法律的规定,有些法律条例是与祖国内地的法律相适应的,但对于一些法律的规定,由于地区以及社会形式的不同,还是将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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