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可不可以接走孩子等相关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未明确的做出法律规定。
具体行驶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可不可以接走孩子,还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通过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此无法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作出具体的判决。
因此,探视权如何行驶需要由未成年的父母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好了可以在行驶探视权时接走孩子便可以接走孩子,如果抚养一方不同意接走孩子,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探视权的规定: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因此,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对孩子有利的一方所有,如果没有分得抚养权的一方想要在行驶探视权时接走孩子,还需要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接走孩子,那么就可以在行驶探视权时接走孩子,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法律申请的方式,申请调解,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