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龚X与张XX均为在府河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当日,龚X雇佣的员工许XX驾驶龚X所有的无牌照叉车运输木板的过程中,在经过张XX的铺面前,不慎将叉车上装载的木板滑落,将张XX砸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许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住院治疗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张XX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2018.18元,另伤残赔偿金为18700.2元,误工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营养费7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59978.38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张XX参加本案一审以及上诉二审。许XX工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致人损害,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许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X(个体工商户)作为许XX的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