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伤鉴定申请书怎么操作
精神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属于司法鉴定申请范畴,申请书主要依据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书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根据通则条款,我们可以梳理出精神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自然状况
、简要案情
3、申请的理由。
精神伤残是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的程度,即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或精神问题。
精神伤残多为脑器质性损伤,而这类问题设计与脑外伤有关的法医学问题。
精神伤残等级的划分
目前,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采用“三分法”,即重伤害、轻伤害、轻微伤害。
重伤害是精神障碍致使精神疾病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或缺乏劳动或学习能力,或精神障碍表现为经常性的危险或冲动行为,需要监护者,如颅脑创伤所致智力、记忆、精神病性障碍及继发脑损伤的癫痫性精神障碍等。
轻伤害是只精神障碍严重影响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
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害,但对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确有一定影响。
如果是由于工伤导致的精神伤残,则可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工伤级别区分为十级。
精神鉴定书需要自己注意其中的法律限定,否则自己的处理方式就会存在问题,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在合理的区间,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陷入程序上的麻烦,因此自己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咨询,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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