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司法中心的鉴定流程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查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
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财产损失,在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进行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赔偿的情况应当根据伤残鉴定部门的相关情况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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