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和肇事方通常情况下都想尽快解决问题,以免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好处理,况且时间拖得越久,对双方也没有什么好处。但是,也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就是,交通事故受伤方拖延不处理,对于这种情况,肇事方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律图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受伤方拖延不处理怎么办
对于这种受害方拖延不处理的情况,肇事方应该积极找对方商讨解决方案。作为受害方也应该了解,如果不能与对方通过调节或者和解解决,想通过诉讼解决的,要知道,交通事故赔偿是有诉讼时效的。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 间已经超过三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 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治疗终结之日。治 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 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 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 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每一个时间节点的出现都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种体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以上几个时间节点,实务中一般以最后出现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最终时间。
由上可以看到,如果交通事故受伤方拖延不处理,而又不想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问题的,拖延的时间久了可能超了诉讼时效,超了诉讼时效,以后再想起诉,就有很多的麻烦了。虽然受伤方可能心情会很悲伤,但是在悲伤的同时,还是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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