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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哪些?

1、致伤因素多,伤情复杂在交通事故中,致伤过程复杂多变,可能发生撞击、碾压、挤伤、燃烧、爆炸等一系列伤害,同时还可能因安全带、气囊及有毒气体泄露等导致继发的人员伤亡。因此,同一交通事故,伤员可同时遭受多种损伤,而同一类损伤可能在多部位和多系统出现,即多发伤和复合伤发生率高。

2、致残率和死亡率高多发伤涉及多个器官组织,且伤情严重。大出血、休克发生率高,一般报告为50%,低血容量性休克与心源性休克可重叠出现,严重多发伤早期的低氧血症发生率可高达90%。主要致死原因为严重的颅脑伤、胸部伤和腹部伤。

3、确诊难度大,漏诊率高交通事故中的损伤通常为闭合伤与开放伤同时存在,多部位多系统的创伤同时存在,很多伤情的症状和体 征相互掩盖,病情多为危重急症,需要紧急救治,同时多数伤员无法自述伤情。因此,对多发伤进行及时、准确、 全面的诊断难度很大,漏诊率很高。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4、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往往伴随人员受伤,这种伤情有自身特点,受害人存在外伤的同时也有一定程度内伤。如果是骨折等,在打好夹板出院后可以到当地的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被评上残疾,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伤残金,计算基数是当地的人均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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