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不乏涉及到外籍人员的。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发生的涉爱交通事故就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解决。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规定。
(一)境内来华外国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交警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车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事故的,交警认为应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可扣留驾驶证,出具凭证。
(三)对于上述情形,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交警队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车辆,其不同意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对其本人需要调查,可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其不接受调查,记录在案,不得传唤。
(四)交警队应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外国当事人,其拒绝接收的,逐级上报通过外交部门转送其所在机构、部门。
(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不论撞死人还是被撞死,均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后逐级上报省外事办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说前期更应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
(六)涉外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不论接受赔偿或赔偿给对方均可以。调解协议达成后可由交警转交赔付款项。
第六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六十三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第六十五条 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上述知识就是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规定的,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一定的了解了。发生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定要报警处理,涉及到外籍人员的也是一样。涉外交通事故和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如果有遇到此类事件的,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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