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时候可能会支付一定的补偿。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综上所述,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非常的小,而且,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是相互的。就比如说,机动车一方在无责的情况下要对非机动车进行赔偿,可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的这一部分财产损失,非机动车驾驶员也依然要全部赔偿的,这样折算下来的话,无责任人几乎就不需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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