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交通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损害后果,但并非所有的交通后果都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
(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
(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
(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根据事故造成的不同影响程序,划分了不同的事故类型,所需要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另外,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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