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摔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个人摔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与交通活动无关的人员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在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使用或者驾驶车辆的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范围。
交通事故的空间范围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所称的道路上。依据我国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道路口、渡口、工矿厂区、建筑工地、田间、机关、学校、企业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
3、交通事故的时间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时间范围是在运行的过程中。运行是车辆和行人相对于路的移动。在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处于通行状态,双方均处于静止状态下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一方或者双方均处于运行状态下才会发生碰撞、摩擦、刮倒等情况,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从车上跳下发生伤亡为交通事故,如在车辆停稳后才从车上跳下发生伤它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发生事故的人员必须至少一方有违章行为。如果双方均无违章行为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根据现有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和法规,这种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而不包括问接韵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则不是交通事故。
如果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算交通事故;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算是交通事故。
故意和过失,是当事人的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既非故意也非过失,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则属意外事件。例如:车辆在行驶中因地震、台风、山洪、雷击、山石穷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的危害后果,如果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分别适用《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解决。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这里必须指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过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违章的问题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违章人对于损害后果却不是有意追求。例如,在处理汽车司机因为开“斗气车”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注意准确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凡是过失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凡是故意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上述6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交通事故,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构成交通事故。
不是什么意外事故都能跟交通事故联系在一起的,车辆正常行驶,自己在过马路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都没有机动车碰到自己的这种状况,总不能说这是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的。对于交通事故,最起码是存在着车辆和驾驶员以及过往行人等这些基本构成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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