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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在我国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好之后交警部门就会出面对一些不算大型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那么在我国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 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在我国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解决都是靠我们的交通警察出面进行调解所解决的,大家在阅读文章之后对于我们的交警部门调解期限和结果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律图网站推出的文章或者直接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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