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一般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确实是给事故当中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当事人与肇事司机达成“私了”的协议之后,其内容确实是存在了重大的误解,或者是本来就不是公平的,那么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有关的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对其协议作出变更或者是撤销的要求。
如果说在一次交通事故之后,此事故是由公安机关里边的交管部门主持,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所谓的“私了”的协议的话,它具不是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了,也不是属于在诉讼程序当中的调解,所以它是不具备有民事合同的相关性质的。所以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反悔的话,或者是另外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达成协议开始履行相应义务,而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受理的。但是入股该诉讼提起之时,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将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且这之间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也已经因为义务的履行完成而消灭的话,在没有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对其诉讼的请求进行驳回的。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结局方式都会有两种:
第一种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就是“私了”;
第二种就是直接通过诉讼的手段,让法院来进行调解或者是判决。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私了”是一种省时间、省精力,而且成本还比较低,获得赔付的时效也比较快,是一般程度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优选。
但是,在实际上的交通事故中已经私了但是后来又反悔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当时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事实并没有发生争议,但是在达成了协议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损失,而造成了一方返回的情况;
第二种是双方的当事人在达成了协议之后,其中有一方立马就反悔的情况;
第三种则是因为达成了协议之后,其中有一方却一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来说,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应该要按照约定好的自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效力主要是取决于:
一是该行为人是否具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是否是真实自愿的;
三是行为的内容是否会违反法律,伤害社会公共的利益。
如果这三方面的条件都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应该要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下来的的损害赔偿的协议确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一签订协议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
即使双方约定好的关于赔偿的数额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所出入的,也应该是要受到保护的,根据诚实守信一类的原则,双方的当事人都应该要受约定好的协议的约束,不能随意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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