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侵害生命行为侵害了死者的生命,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是死者近亲属,他们有权提起对侵害人的诉讼。交通事故死者的近亲属是侵害死者生命的人要给予赔偿的权利人
1、包括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
2、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的近亲属。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指因为侵权行为或者其他的导致伤害的原因和直接遭受了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据法律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的义务的被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近亲属。”
因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行为中,死者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所以确定交通事故死者的近亲属是比较重要的。按照法律中的亲属规定,民事方面的法律确认的近亲属主要是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亲属。对他们的死亡赔偿是对近亲属作为间接的受害人的赔偿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此有着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属于第二顺位,这主要是为了考虑中国是一个大家庭社会,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国人与子女的联系依旧是十分紧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一个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应该遵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顺位规定,则为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的顺位,不存在第一顺位的,考虑第二顺位的近亲属的赔偿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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