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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祸对方不是全责,赔偿怎么算

一、机动车车祸对方不是全责,赔偿怎么算

机动车车祸对方不是全责也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途径,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换句话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给予该权利强制保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机动车车祸对方不是全责,赔偿怎么算的情况给大家进行介绍,同时提供了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希望大家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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