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什么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17-22条: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全责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逸的话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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