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其责任认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损害赔偿和保险理赔,甚至关系到是否会触犯刑法。那么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
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
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
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
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
(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
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
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
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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