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4、双眼盲目5级;
5、四肢瘫;
6、偏瘫或截瘫。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5、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7、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八)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中,不同的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伤残标准,而构成哪一级伤残,则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之后才能确定。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