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一项程序,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事故的受害者必然经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但是事故的当事人一般不知道哪些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以及怎么确定伤残鉴定部门。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作相关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医中心作出,事故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最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
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需要事故的当事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时事故受害者主张赔偿标准的依据和前提。如果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你有什么专业的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访问律图网站获得解答。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划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