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期限
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2、申请人条件
(1)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2)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3、必备手续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在车祸发生后,如果需要进行车祸伤残评定的话,则一定要到正规的机构申请进行伤残评定,否则的话评定出来的结果也是不会被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