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小车也慢慢步入寻常百姓家庭,随着而来的也有交通事故的麻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就是指在发生事故后由专门的部门对其造成的伤残级别还有补充等进行的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时限是多久呢?下面就是由律师65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律图小编提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专门的部门进行鉴定,避免后期纠纷。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感兴趣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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