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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一环,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介入,对车祸造成的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级,以便进行赔偿的过程。那具体来说车祸后怎么做伤残鉴定?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但是对于交通事故各方而言,如果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怎么办?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同时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3、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
(1)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2)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5)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3、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伤残鉴定不满,只有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但是申请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鉴定非常重要,但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会极大的影响交通事故赔偿,所以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