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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地址在哪里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员伤残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地址,或许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律图小编带来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 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 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 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相关法律整理出来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地址的内容,实践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也可以由交警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否则的话不利后果有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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