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5)残疾赔偿金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8)死亡赔偿金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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