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施救费是属于交强险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 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第二,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在上述案例中,余某的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产生了施救费,并提供正规发票证实其主张,该施救费是合理、必要的损失,应由温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施救费属于交强险赔偿,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无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赔偿,应交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是关于施救费的划分需要明确,比如说在事故施救中遗失东西,事故车辆造成的额外损失罚款都属于间接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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