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4、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者手术时出血较多的,(一般要400ML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
4、其他原因导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证据:
交通事故营养费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差距的营养意见,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正确。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事故的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事故责任方索要一定的赔偿费用,那么其中就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他补助费用等,具体的赔偿金额和项目也是会根据双方协商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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