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2、误工费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期限×陪护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陪护人员劳务报酬×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陪护时间×陪护人数
4、交通费(以票据为凭):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
5、住宿费(凭据支付):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150元/天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或20-50元/天×需补充营养的天数。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注意: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方法,根据案件情况适当主张。
1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根据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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