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
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作为主要责任人要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赔偿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势等级来确定,这就需要受害人做伤残鉴定,具体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来确定,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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