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孕妇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抚养费用等。关于这次的所有的损失,假如依然在现在保险范畴之内,那么则让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如果保险赔偿不了或者此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部分,那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需要让责任方作出赔偿的事宜。简单来说就是首先保险公司限额进行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需要让肇事者承担。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事故中的肇事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包括:
1、医疗费,依据医院所开出的诊疗费以及住院费的收费单据。
2、误工费,可以视受害人耽误工作的时长和他的收入等情况而定。
3、护理费,可以按照护理工作人员有多少收入和护理人数有多少、护理期长短来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来确定。
5、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就医过程中或者转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
6、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7、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不管交通事故中谁受到了伤害,首先会由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与认定,来确定最终谁承担这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孕妇在这场交通事故中不是主要责任人,但是又受到了伤害,那么孕妇的伤害是需要主要责任人进行赔偿的,赔偿的伤害可能有人身伤害,也可能有财产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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